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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信用卡套现为何屡禁不止

大额信用卡的灰色利益链条屡禁不绝。近几年,原本仅在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投资理财公司中盛行的套现捷径,已然成为成本低、门槛更低的流程化链条。这其中,虽然少不了银行员工为了业绩弄虚作假,但更多的或许是银行背后的考核压力。

01|大额信用卡诱惑

对于银行客户经理来说,大额信用卡一直是一项不好做的业务,要保证不良贷款率不能太高的同时又要保证业务量。但对于普通人来说,有一张大额信用卡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买车的首付款甚至买房的首付款,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通过取现或者套现可以用较低成本拿到现金。

大额信用卡灰色利益链条屡禁不绝

就在这种两厢情愿之下,大额信用卡的灰色利益链条屡禁不绝。更让人惊愕的是,近几年,原本仅在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投资理财公司中盛行的套现捷径,已然成为成本低、门槛更低的流程化链条。这其中,虽然少不了银行员工为了业绩弄虚作假,但更多的或许是银行背后的考核压力。

近日,央行也再次对利用银行资金套现进行警示。央行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近期国内发生多起利用信用卡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经核实,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为此,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了处置。相关单位待自查清理完毕,并经人民银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可开展新增商户拓展。

02|8家第三方支付被叫停 或因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所致

央行一纸79号文,令互联网金融监管话题再度升级。4月1日起,包括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瑞通在内的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停止全国范围内接入新商户,而银联商务和广东嘉联则被要求自查。25日,联系上海汇付天下有关人士获悉,该公司已暂停新增线下收单商户,将配合央行抽查核实。

央行官方微博“央行微播”对此说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全国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经核实,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为此,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了处置。相关单位待自查清理完毕,并经人民银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可开展新增商户拓展。”

 

显然,信用卡预授权交易中隐藏的套现空间,被视为此次爆发叫停事件的导火索。对此,上海汇付天下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前期可能有个别风险案例。目前,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基本锁定在酒店行业和汽车租赁行业,其他的商户收单并不在此范围,且目前已经安装POS机的商户使用也没有受影响。”该人士表示,自查完验收合格后,业务将正常进行。

03|信用卡套现威胁财产安全

威胁财产安全

央行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信用卡坏账总额251.92亿元,比上年末新增105.34亿元,增幅达71.86%。

今年春节前,我国部分省市发生多起利用信用卡套现、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一些诈骗资金至今尚未完全追回。

业内人士说:“这些犯罪分子一般会使用他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很难追回。”

重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廖成林说,犯罪分子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后,再以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实施套现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信用损失。

此类案例并不少见。四川成都的陈先生不久前突然接到银行发来的律师函,称其使用大额信用卡恶意透支,但陈先生从未办理过。

警方和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分子冒用他的身份证、工作单位等重要资料办理了多张大额信用卡,先后非法套现50多万元。陈先生不仅遭受了财产损失,还因为信用受损而无法申请银行贷款。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分析称,若不能有效遏制,未来整体坏账金额还将继续攀升,信用风险还将进一步加大。

亟待加强监管

 

专家认为,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在银行授信、POS机发放等环节审查不严,同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信用卡套现犯罪愈演愈烈。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说,在同一家银行办卡,各卡信用额度往往可以共享,而在不同银行办卡,额度并不共享。为争夺市场,一些银行对持卡人争相授信,导致信用额度被多次放大,超出其偿还能力,增加了持卡人非法套现的风险。

赵锡军建议,必须加强征信管理,让各银行在更高程度上共享信用额度,在用户出现套现迹象时及时封堵;将仅限于央行的征信系统覆盖至工商、税务、海关、交通等部门,使恶意套现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表示,发卡银行在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要规范大额信用卡发行机制,严格审批额度。最重要的是,银行要加强自查,防止非法套现者“里应外合”。

针对以他人名义办卡实施套现犯罪行为,专家指出,一方面,公安部门对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另一方面,银行、电信等部门必须自查自纠。

04|信用卡非法套现的五大危害

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危害

一是涉嫌非法发放贷款和超范围经营,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非法信用卡中介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出交易邀约,通过代信用卡持卡人偿还到期款或协助持卡人刷卡虚假消费套现,向持卡人垫付或提供周转资金,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规,应当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是变相增加了信贷投放,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信用卡持卡人在不法中介的协助下,利用虚拟的刷卡消费套现,往往是将取得的款项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用途。这变相地增加了全社会信贷投放,造成消费信贷转变为生产流通经营信贷、短期信贷资金长期化使用、资金流动性进一步增加的局面。同时,这部分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宏观调控的效果被削弱。

三是不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给金融安全带来威胁。非法信用卡中介活动一方面冲击了国家对现金和反洗钱的日常管理体系,相关部门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另一方面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后一旦无法还款,有时甚至是恶意欠款,发卡银行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催收费用、恶意透支的诉讼费用,以及坏账损失的核销费用等。特别是当信用卡套现泛滥、大量的套现资金累积到一定规模后,发卡银行将会背上巨大的风险包袱。

四是助长欺诈和不法经营之风,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由于可以获得无风险的收益,非法信用卡中介活动的猖獗助长了不法经营之风,将可能诱使更多特约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进一步给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破坏。

五是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行为,使无辜者蒙受损失。一些个人甚至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身份被别人冒用申领了信用卡。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的南京首起“信用卡套现诈骗串案”,就是一起不法中介非法金融活动的典型案例。罪犯是一专业犯罪团伙(有5名涉案人员),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30多张,进行违规透支套现或虚假消费套现,总额高达6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05|信用卡套现处罚标准

相关法律

信用卡套现量刑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罚办法

信用卡套现属犯罪行为

新司法解释出台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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